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ACCOUNT)。《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发生收支,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余额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此外,《通知》还加强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要求银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统一标注NRA,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通知》填补了现行法规在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方面的空白,有助于防范风险,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资金非法流出流入的渠道。
据外汇局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大约每年近2万户,截至去年底,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超过10万户。但除对数量相对较多的离岸账户进行了规范外,对境外机构在非离岸银行部门开立的其他外汇账户,没有统一制定相应的规定予以规范。导致这些外汇账户带来一定程度的管理隐患,金融动荡情况下更容易成为外汇资金大量进出的渠道。(中国信用卡吧-信用卡改善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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