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案8名犯罪嫌疑人中最大的30岁,最小的仅20岁,他们熟悉网络应用技术,其中郑嘉明一直从事电脑程序开发工作。2008年7月,被告人熊伟(另案处理)从一朋友处获得一外国商务平台网站的木马后门,非法进入该网站后知道网站数据库内有大量信用卡代办信息,遂联系被告人周军,在后者帮助下,熊伟从该网站链接下载数据库内的信用卡信息资料10万余份,并用被告人周军提供的解密算法将下载的加密信息资料解密。其后,被告人周军又利用熊伟提供的网站木马后门,从该网站的数据库下载窃取了信用卡信息资料59万余份,并将下载的加密信息资料解密。后来,熊伟与郑嘉明商议,由后者在互联网上出售窃取的信用卡办理信息资料,并以分得销售款的20%作为个人获利。被告人郑嘉明又将熊伟提供的5万余份信用卡信息分多次出售给被告人庞龙,庞龙又伙同被告人梁越加价将信用卡信息资料分别出售给另外四个被告人,四名被告人通过消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金向游戏账户内充值的方式变现牟利。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对信用卡信息资料所享有的隐私权,侵犯了外国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资料罪,遂对8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对郑嘉明、周军、庞龙等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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