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今年30岁,经营着一家工厂。而周某和黄某没有正式工作。一天,他们三人在聊天时,说起了信用卡代办套现的生意。这个挺“赚钱”的活让没有工作的周某和黄某很心动,三人一商量,决定说干就干。
去年年初,他们三人租用了乐清乐成一处店面,向朋友借来POS机、转账宝等银行终端机器,开始从事POS机套现业务。他们每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之后,他们又租用店面后面的车库,专门放POS机。
他们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客人直接拿信用卡到店里刷卡取现,由黄某或周某拿卡到后面的车库里刷卡,刷好后将现金交给客人。手续费6000元以下收80元,7000元以上按1.5%计算;另一种是替客人“养卡”。客户的信用卡长期放在店里,按照信用卡的额度将现金付给客户,到还款日时,三人负责替客户还款,等过了还款日之后,再取出现金,如此循环。按每一个周期向客户收取一笔手续费,高的是1.5%,低的是1.0%。
经审查,去年3月至今年4月,他们三人在所租用的店面里的9台POS机上,为他人套取银行资金4400余万元。根据其经营账目记录,他们共获利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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